申请执行人闫XX,女,汉族,陕西省永寿县人,农民。
被执行人豆XX,男,汉族,住址、身份同申请执行人闫XX。
申请人闫XX与被执行人豆XX离婚纠纷一案。
申请人闫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协议于2012年6月26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经互相履行了调解协议所确认的义务,此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协议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左峰
审判员长孙昆鹏
审判员赵治国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