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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闫XX与被执行人豆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寿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闫XX,女,汉族,陕西省永寿县人,农民。

被执行人豆XX,男,汉族,住址、身份同申请执行人闫XX。

申请人闫XX与被执行人豆XX离婚纠纷一案。

申请人闫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协议于2012年6月26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经互相履行了调解协议所确认的义务,此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协议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左峰

审判员长孙昆鹏

审判员赵治国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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