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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钟X与被告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资法民二初字X号

原告钟X。

被告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X与被告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X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钟X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贺丽梅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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