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资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韩XX。
被告罗XX。
本院于2012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韩XX诉被告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谢铭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韩XX诉称,2011年5月31日,被告罗XX以在东江建房为由,向我借款70000元整,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被告同时承诺如到期不还,则以新建房屋任一层做抵押。2011年12月28日,被告再次向我借款10000元,至此,被告共向我借款80000元。但被告未能兑现承诺,借款到期后虽经我多次催讨未能按期还款,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我借款80000元。被告辨称,借款属实,现因我资金周转困难,请求宽限还款期限。
经本院初步查明:2011年5月31日,被告罗XX以在东江建房屋为由,向原告借款70000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至2011年8月31日到期,被告同时承诺,如不能按期归还,自愿以所建新房任选一层做抵押。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期归还。2011年12月28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0000元,至此,被告共计向原告借款8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罗XX在2012年5月20日前偿还原告韩XX借款80000元整。
二、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罗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谢铭航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