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姚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律师。
被告谭某。
原告姚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某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邝宏琛担任记录。原告姚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8年10月9日登记结某,婚初双方感情尚好。婚后不久,被告即经常出入娱乐场所,从2008年10月份起染上吸食k粉的恶习,经多次规劝被告仍不悔改,甚至还偷家里的钱去吸食k粉,原告对被告已心灰意冷。2011年1月5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后被告并未悔过自新,双方夫妻感情仍未得到改善,特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谭某口头答辩称:被告已经改好,现在外务工,请求原告谅解。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9日,原、被告自愿办理结某登记,婚后夫妻关系尚好。婚初不久,被告染上吸食k粉的恶习,原告得知后多次规劝被告戒掉毒瘾,否则就与被告离婚,被告曾表示悔过,多次向原告立据保证戒掉毒瘾,但被告事后仍未改过。2011年1月5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后,双方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双方至今未生育小孩。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的身份证、结某、保证书、调查笔录、(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还有原告的陈述,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结某,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但婚后不久,被告即染上吸食k粉的恶习,经原告多次规劝仍未悔改,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本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后,双方夫妻感情仍未得到改善,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姚某与被告谭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姚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邓某军
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邝宏琛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三款(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屡教不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