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
法定代表人曾某。
被告谷某甲。
被告谷某乙。
本院于2011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某某与被告谷某甲、谷某乙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邓某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简要事实:1997年6月10日,被告谷某甲某宜章县X村合作基金会(以下简称“某某金会”)借用资金20000元,被告谷某乙为担保人,约定资金占用费按月利率2.1%计算,同年9月10日返还资金和支付资金占用费。现原告某某已依法接管某某金会的有关债权债务。借用资金到期后,被告谷某甲、谷某乙已返还资金20000元,尚欠原告某某资金占用费12040元未支付。原告某某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谷某甲、谷某乙支付资金占用费1204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谷某甲、谷某乙自愿于2011年12月15日前支付原告某某资金占用费1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601元(已减半),被告谷某甲、谷某乙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邓某军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邝宏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