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乙,男。
被告谭某,女。
原告李某乙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2011年9月30日,依法由审判员高永啸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开庭前的调解,书记员胡志文担任记录。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乙与被告谭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8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男孩李某乙涛(现在原告李某乙处抚养)。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后因双方性格不和及家庭琐事造成夫妻矛盾,2009年3月,被告离婚出走,后一直分居至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查明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乙与被告谭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李某乙直接抚养婚生小孩李某乙涛,并承担全部抚养费。
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原告李某乙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高永啸
二O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胡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