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邓某乙,女。
被告肖某,男。
本院于2012年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邓某乙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的简要事实:原、被告于2009年1月1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肖某睿。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1月9日原告邓某乙提起离婚诉讼,被告肖某同意离婚。原告邓某乙与被告肖某无共同财产。原告邓某乙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原告邓某乙与被告肖某离婚,婚生小孩肖某睿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每月800元抚养费,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邓某乙与被告肖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儿子肖某睿由被告肖某抚养,被告肖某自愿承担小孩的抚养费至肖某睿成年;
三、原、被告现各自身边的财物归各人所有;
四、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邓某乙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0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黄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