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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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执字第1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陈某、罗某:

关于陈某申请执行罗某人格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1月2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罗某于2011年4月1日将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10)隆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自行向陈某赔礼道歉、并履行应交赔偿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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