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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宜民一初字第214号原告邓某丙与被告谭某、李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邓某丙,男。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

被告谭某,女。

被告李某丁,男。

原告邓某丙与被告谭某、李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处理纠纷,2012年5月22日原告邓某丙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邓某丙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邓某丙负担

审判员高永啸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胡志文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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