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邓某丙,男。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
被告谭某,女。
被告李某丁,男。
原告邓某丙与被告谭某、李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处理纠纷,2012年5月22日原告邓某丙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邓某丙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邓某丙负担
审判员高永啸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胡志文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