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吴某,女。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2年6月4日以已与被告何某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以已与被告何某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黄某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