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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宜民一初字第3号原告肖某甲与被告肖某丙、肖某丁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肖某甲,女。

法定代理人肖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钟某,男。

被告肖某丙,男。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

被告肖某丁,男。

原告肖某甲与被告肖某丙、肖某丁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邓某学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黄振球、李某红组成的合议庭于2012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0年12月23日上午10时许,陈娣洗衣回来,两岁11个月的原告肖某甲在被告肖某丁房屋门前右则的禾坪上玩耍时,手里拿着一根棍,对陈娣说:那边是不是一个猫。陈娣说:不是,是狗。过了一会,原告肖某甲被狗咬伤。被告肖某丁、肖某丙的狗在原告肖某甲身边。2010年12月23日至2010年12月31日原告肖某甲在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8天,用去医疗费4073元,防疫费1012元。最后诊断为全身多处狗咬伤。原告肖某甲被狗咬伤后,原告肖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向两被告要求支付医疗费,被告肖某丁支付了医疗费2000元,被告肖某丙坚持自己家的狗没有咬原告肖某甲,不同意支付医疗费。2011年12月22日原告肖某甲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医疗费4073元、防疫费1012元、护理费734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住院费1600元、营养费5000元,共计13639元。

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肖某丁自愿给付原告肖某甲2000元(已履行完毕)。

二、被告肖某丙自愿给付原告肖某甲1800元(已当庭兑现)。

三、除原告肖某甲发生狂犬病外,原告肖某甲不再追究两被告肖某丁、肖某丙的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7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肖某甲负担24元,被告肖某丁、肖某丙各负担23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邓某学

人民陪审员黄振球

人民陪审员李某红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黄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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