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12)会行执字第40号李某丙、林某丁违反计划生育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林某乙,局长。

被执行人李某丙,男,39岁。

被执行人林某丁,女,39岁。

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李某丙、林某丁违反计划生育为由,申请对李某丙、林某丁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204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会计生(团)征字(2011年)第X号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该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执行会计生(团)征字(2011年)第X号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李某丙、林某丁在2012年3月16日前履行会计生(团)征字(2011年)第X号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案件执行费206元,由李某丙、林某丁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粟谦

审判员杨秋惠

审判员何许清

二O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唐黎丽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