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某,男,48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行,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行行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45岁。
上诉人熊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桃源支行)、张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11)桃民初字第X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以“本案与工行桃源支行诉熊某、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诉讼请求和法律调整对象不同;上诉人不仅应有抗辩权还应有诉讼请求权”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本案与桃源工行诉熊某、张某金融借款纠纷案是基于同一《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和借款合同关系产生的民事纠纷,但两案的诉讼主体不同,诉讼请求也不同,应属于两个不同的诉。熊某可以在前一案件中提出抗辩或者提出反诉,还可以在本案中起诉,均属于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只要符合起诉条件,均应被受理。所以,原裁定以“一事不再理”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11)桃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洪
审判员李某春
代理审判员雍明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曾丰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