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解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被执行人史XX,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上列当事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10)韩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某确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对此案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000元,已执行8000元。被执行人史XX已将调解某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韩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某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王XX
二0一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柳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