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高中文化,住(略),居民。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系马某之女。
法定代理人马某,系王某之母。
被执行人师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韩城市X村,农民。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11)韩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对此案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000元,已执行8000元,被执行人师XX已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韩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王某
二0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