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相里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高中文化,住韩城市X村,农民。
被执行人王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韩城市X村,农民。
上列当事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渭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对此案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000元及案件受理费50元,已执行4050元,被执行人王X已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渭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王XX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