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略),退休教师。
被告:合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XX,男,系县长。
我院于2012年2月21日依据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渭中法行指字X号行政裁定书,受理了杨某诉合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受理本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以其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为由,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长师XX
审判员薛XX
审判员师XX
二0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薛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