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法定代理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系申请人陈某甲的伯父。
申请人陈某甲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某甲申请称,被申请人欧某某于2004年5月2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欧某某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欧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X村。被申请人欧某某于2004年5月2日离家出走,从此音讯全无,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2年2月17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欧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3个月,现公告期限届满,欧某某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欧某某于2004年5月2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达八年之久,申请人陈某甲申请宣告欧某某失踪,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欧某某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朱劲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刘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