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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诉张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太和县X镇人,现租住(略),农民。

被告张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韩城市X镇北潘庄,农民。

原告周某诉被告张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8原告受被告雇佣,在被告承包工地干活时从三楼坠落受伤,致原告腿部,骨盆骨折,原告于2011年7月在韩城市人民法院起诉,经判决,被告对原告的医疗等费用进行了赔偿。2011年10月24日,原告经鉴定中心鉴定,定残为九级伤残,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误某、护理费共计4312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XX于2012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给原告周某赔偿款30000元整。

二、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程XX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田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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