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高中文化,住(略)。
被告侯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2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侯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X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5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侯XX。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感情日渐不睦。原告曾于2002年12月6日、2011年4月22日两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均撤诉。另查,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债某、债某及存款。原告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感和好无望,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侯XX自愿离婚。
二、男孩侯XX由被告侯XX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高X
二0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