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乙。
被告欧某。
本院于2011年12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乙与被告欧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邓某军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邝德意、李某乙红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简要事实及原告诉请:2009年12月31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立据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2%,每月月初付息,借用期3个月。期间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利息,至今尚欠原告借款10万元,利息3.4万元,合计13.4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予返还。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10万元和支付利息3.4万元,合计13.4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欧某自愿返还原告李某乙借款10万元,支付利息3万元,此款限于2012年1月17日前支付利息3万元,同年2月17日前返还5万元,同年3月17日前返还5万元;
二、如被告欧某不按上述方案如期履行,则被告欧某立即返还原告李某乙本金10万元,支付利息3.4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980元及财产保全费119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1190元,合计4170元,原告李某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邓某军
人民陪审员李某乙红
人民陪审员邝德意
二O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邝宏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