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略)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冯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无业,住(略)。
被告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望城县人,株洲某厂职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2年6月26日,原告冯某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冯某承担。
审判员尹强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