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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某乙与被执行人唐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零陵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居民,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略)人民法院(2012)零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唐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见冻结、扣划通知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某勇

审判员全宏伟

审判员张华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徐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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