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a,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x省x县x乡x村x社x号。
委托代理人厉a,男,住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郭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a,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x省x市x区x乡x居委会x街x号,现住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
委托代理人陈a,上海市B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4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邓a与被告陈a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晓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a支付原告邓a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4.5万元,此款于2010年4月30日前支付1万元,于2010年5月31日前支付2万元,余款1.5万元于2010年6月30日前付清;
二、原、被告在本案中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15.51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4月23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晓勤
书记员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