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连江县X镇…….。
被告董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连江县X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甲诉被告董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5日,以暂因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董某甲负担。
审判长XXX
代理审判员XXX
人民陪审员XXX
二0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