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某
原告王某
被告荀某
被告杨某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荀某、杨某、荀某应于2010年12月16日前支付原告戴某、王某、戴某人民币x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3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莹
书记员朱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