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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戴某

原告王某

原告戴某

被告荀某

被告杨某

被告荀某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荀某、杨某、荀某应于2010年12月16日前支付原告戴某、王某、戴某人民币x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3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莹

书记员朱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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