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住(略)。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高要市人,住(略),现住(略)。
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于2006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2月13日双方在广东省高要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2010年9月29日在广东省高要市民政局协议离婚,2011年3月29日在临武县民政局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女孩陈某彤。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3月28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在临武县海悦名车坊占有20%股份(股金100000元)的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和被告陈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陈某彤由原告王某直接抚养,被告陈某每月承担小孩抚养费500元至小孩陈某彤年满18周岁止。由被告陈某自2012年4月起每月18日之前将小孩抚养费汇入原告王某在中国工商银行临武支行的账号(略)内;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己选择;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在临武县海悦名车坊的20%股份(股金100000元)归原告王某所有,其余共同财产按现状各自占有、互不找补。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被告陈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刘东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邝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