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男.
申请执行人:张某x,男.
被执行人:张某,男。
本院在执行张某、张某x诉张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依法像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于2012年5月14日发出公告,责令其在三日内将栽植在申请人宅基地内的树木清理完毕,但被执行人未按期限履行其法律义务。本院在执行现场依法予以强制执行。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确认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2010)西民一终字第X号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某
代理审判员赵军
代理审判员赵建峰
二0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冯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