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付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唐某某与被告蒋某于2001年4月30日在临武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女孩唐某雨,X年X月X日生育女孩唐某琳,X年X月X日生育女孩唐某璐。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4月11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有:中国建设银行存款149370.82元(户名:唐某某卡号:(略))、中国农业银行存款7000元(户名:唐某某卡号:(略)),共计156370.82元;共同债务为:欠唐某聪本金10000及利息1500元,欠马国兴本金35000元及利息700元,共计47200元;共同债权为:借给蒋某发5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唐某某与被告蒋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唐某雨、唐某琳、唐某璐由被告蒋某直接抚养,被告蒋某自愿放弃要求原告唐某某承担三个小孩的抚养费,三个小孩成年以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己选择;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149370.82元(户名:唐某某卡号:(略))、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7000元(户名:唐某某卡号:(略)),共计156370.82元,归被告蒋某及小孩唐某雨、唐某琳、唐某璐所有,其余财产按现状占有,互不找补;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欠唐某聪本金10000及利息1500元、马国兴本金35000元及利息700元,共计47200元,由被告蒋某负责偿还;借给蒋某发的5000元共同债权归被告蒋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唐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付娟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邝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