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城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本院允许出庭的公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
代理审判员付娟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骆飞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