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
被执行人高某。
本院在执行陈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高某一次性给付女儿陈某羽3年抚养费共计3000元,剩余600元折抵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高某的部分,之后陈某不再要求剩余600元抚养费,高某不再要求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现双方已履行完所有义务,此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四条及《最高某民法院》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1)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案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陈某自愿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侯建博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