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某,男,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陆某,男,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张某,女,汉族,居民。
本院于2011年12月27日依据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2009)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张某座落于城厢区X街X号名都大厦B-X室的房屋及其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现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清偿全部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某座落于城厢区X街X号名都大厦B-X室的房屋及其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莆房权证城厢区字第C(略)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陈俊武
执行员卓晶亮
执行员蔡忠杰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