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原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香山糖厂农务科种植技术员。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7月8日被武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鸣县看守所。
辩护人邓某乙,广西新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鸣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邓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申请获批延长审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至5月份,被告人黄某利用其担任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香山糖厂农务科技术员的职务便利,将其负责代收的武鸣县X镇56名蔗农的2010至2011年榨季机耕押金共计53266元,以及香山糖厂暂时存在其武鸣县X村信用联社账户的2010年至2011年榨季部分蔗种款435590元取出,用于个人消费和赌博。案发后,已依法扣押5200元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香山糖厂与黄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银行流水账凭证、机耕押金收据、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兰某、温某庆等五十多人的证言、被害人香山糖厂的报案材料、现场指认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身为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香山糖厂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及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挪用资金罪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法律依据,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8日起至2019年7月7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黄某退赔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香山糖厂资金483656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黄某
人民陪审员谭庆仁
人民陪审员谢记生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陆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