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X区水泥制品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麟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诉人西安市X区水泥制品厂与西安麟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田伟
代理审判员胡晓晖
代理审判员马彦雨
二0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