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陕西金鑫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国第十三冶金建设公司。
上诉人陕西金鑫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中国第十三冶金建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延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延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田伟
审判员王小凤
代理审判员胡晓晖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