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被执行人李某乙,女,生于X年X月X日。
本院在执行王某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未履行。现已执行10000元,余款6000元未执行,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天秦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立强
审判员杨胜利
代理审判员贾继萍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某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