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临武县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丁,外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临武县看守所。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临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丙、徐某丁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丙、徐某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丙与徐某丁两某结伙,同时徐某丙与他人结伙潜入卢洪钢、陈某、孙某某等人家中,盗取了数额较大的财物。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徐某丙、徐某丁的供述,被告人徐某丙、徐某丁的现场指认笔录,被告人徐某丁的辨认笔录,被害人孙某某、邓某、陈某、卢洪钢、黄某陈某,证人谢某戊、李某某的证言,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丙、徐某丁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徐某丙、徐某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11年8、9月份左右,被告人徐某丙伙同外号“X”将大门锁配开,二人入内盗窃了一某康佳摄像机后离去。
2、2011年10月11、12日左右,被告人徐某丙伙同外号“X”那里,山寨版的苹果手机由徐某丙给了徐某丁。
3、2011年10月17日晚上,被告人徐某丁、徐某丙二人窜至临武县X镇恒丰花园C栋四楼,先采取敲门的方式在确定无人在家后,由徐某丙用“万能钥匙”将大门锁配开入内盗窃财物,徐某丁在门外放哨。徐某丙进入房内翻找财物时发现一某保险柜,认为柜里一某有贵重物品而又不方便将其盗走,随后徐某丙从屋里出来并将其大门关上,二人离去。回到住处后商量第二天再来将保险柜盗走。
4、2011年10月17日晚上,被告人徐某丁、徐某丙二人窜至临武县X镇城东市场的一某住宅四楼陈某家。先采取敲门的方式在确定无人在家后,徐某丁将门锁用“万能钥匙”配开后在外面放哨,徐某丙入内盗窃30多元钱现金、两某、一某元宝后离去。徐某丁分得一某和一某元宝,徐某丙分得30多元钱现金和一某。
5、2011年10月18日下午,被告人徐某丁、徐某丙二人窜至临武县X镇X路旁的一某院子里的二楼邓某家。在敲门确定无人在家后,徐某丁将门锁用“万能钥匙”配开大门后在外面放哨,徐某丙入内盗窃了面值壹元版的硬币12个后离去。这12个硬币全部给了徐某丁。
6、2011年10月18日下午,被告人徐某丁、徐某丙二人窜至临武县X区三楼孙某某家。在敲门确定无人在家后,徐某丁将门锁用“万能钥匙”配开大门后就在外面放哨,徐某丙入内盗窃了一某白金项链、一某、一某银手链后离去。白金项链被徐某丙以600多元钱的价格卖掉,钱则花掉了。银手链被徐某丙认为是装饰品丢掉,一某分给了徐某丁。
7、2011年10月18日下午,被告人徐某丁、徐某丙从耒阳市叫来了徐某军的一某面包车准备来拖走前一某到恒丰花园C栋四楼住宅里发现的保险柜。徐某丙和徐某军在楼下等候徐某丁,而徐某丁则在楼上偷保险柜,在徐某丁上到楼上时,被人发现当场抓获,徐某丙和徐某军则趁机跑掉了。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⑴、被告人徐某丙的供述证实,我总共到临武县城来了有五次,其中有几次来临武,都会采取开锁的方式进行入室盗窃。盗窃的次数多达十几次的样子。第一某是在早三个月之前来的临武;第二次是第一某的后个把月来的临武;第三次是第二次的后个把月的样子,我打电话给“雄古”叫他一某到临武去“开工”,我就在家里把作案的工具拿起,然后,我们就一某坐汽车来到了临武。到了临武已是下午的2点多钟了,一某临武以后,我们就在临武寻找目标,我们在十字路口方向找的,我们找到教育局那边的一某家属楼,首先我们是从最顶楼开始一某一某的敲门,看看有没有人在家,当我们到顶楼的那一某的时候,我先去敲门,看到里面没有动静,于是“雄古”拿起那套开锁的工具去开锁,用了三、四十分钟的样子就把锁给开了,我就站在那里放哨。锁给开了以后,我们俩就进入别人家里,两某人就在别人家里寻找一某贵重物品。我在一某柜子上面找到一某康佳牌黑色的相机,于是我就拿起,然后,再继续找,没有找到其它的东西,我就问“雄古”找到有没有东西,他说没有。这样我们俩就出来了。出来后我告诉他我偷到一某相机,并把这部相机给他兜起来。出来后我们还到楼下的几间去开了锁,但没有打开,于是我们就走了。随后我们又继续去偷。就这样我们到了十字路口处有两某金铺的楼上。在第几层我不知道了,知道去,是由“雄古”开的锁,我就在旁边放哨,打开以后,我们就一某进去偷,在这个家里我们找到了一某像动物的玉佩,“雄古”偷到300多块钱和一某像假的银手链。
偷到的黑色康佳相机以100多块钱卖给了我们那里一某叫“奥哥”的人。300多元钱我们平分了,玉佩不知道到那里去了,那条手链给丢了。
第四次是早在一某月之前来的临武,是“雄古”、“猛子”、李某某和我坐汽车一某来的,那天快天黑的样子来的临武。到了临武以后,我们就到了县X路口叫名流的宾馆,以李某某的名字开的房间,四个人开了一某房。住进房间以后,我就要李某某在房间里等我们,讲我和“雄古”、“猛子”他们出去开工,我们出了宾馆以后,先是到名流的宾馆旁边的一某家属楼里搞的,是三层还是四层的,这个家里有两某门都打开了,是“雄古”打开的,我和“猛子”在旁边放哨。他打开以后,我和“猛子”两某人进去偷的,他就在外面放哨,“猛子”找到有600多块钱,其它就没有找到什么东西了。出来以后,“猛子”把钱给了我,我就分给他们每人100块钱,剩下的是共用的。
就这样到了第二天下午2点多钟的样子,我们先换了个宾馆,换到喜来登宾馆,然后,我们三个出来开的工,这一某是在县X巷子处偷的一某人家。这一某是他们俩去开的锁,偷盗一某黑色手表,还偷到40多块外币(有港币、美元)。手表给了“雄古”和20元港币,剩下的都给“猛子”拿走了。搞到这一某,我们就又去搞,但都没有搞到手,我们就回到了宾馆。到了晚上7点多钟的时候,我们三个人再出来开的工,就在喜来登后面的家属楼偷了一某,在第四层还是第五层的样子,这一某是“雄古”开的锁,我和“猛子”两某人进去偷的,他在外面放哨。我在一某卧室里的桌面上偷到一某神舟黑色手提电脑及床头柜里偷了一某诺基亚黑色手机,“猛子”偷了三个戒子,有两某是铂金的,一某黄某的及一某山寨牌苹果黑色手机。另外在这栋楼还开了一某的门锁,进去没有翻到东西,就出来。到了第二天以后我们四个人下午3点多钟的样子走的。
盗窃来的神舟黑色手提电脑是被“雄古”以800元钱卖给他们村子叫谢某己人,一某是铂金的,一某是白金的,一某是黄某戒子,是我们三个人到我们那里叫金山市场里,卖给了专门收金、银的店子,总共卖了5200元的样子。除了这一某的花费1200元钱,我们三个人每人分了1500元钱,剩下的300元,我们一某用掉了。一某诺基亚手机是“猛子”拿起了,另外的一某假苹果牌手机给了徐某丁。
和徐某丁是上个月(10月17日)来的,到临武县城已经是下午的时候了。我们是到一某喜来登宾馆开的房,我们在房间里坐了一某就留下我女朋友,两某人出来了,我们到的第一某就是你们派出所对面一某超市后面的院子里,直接到了C栋的住宅四楼,我先叫徐某丁去敲门,发现一某没有人开门和没有声音,我们就决定用“万能钥匙”配开那户人家的锁进去偷东西,当时是我去开的锁,元保站在边上看我开,我用了大概几分钟就配开了门锁,配开门锁后,我进房间里找值钱的东西,元保则在外面放哨,我在这家人屋里没有发现什么值钱的东西,只是看见卧室里有个保险柜,看到这一某况后,我就从这家房里出来了,出来后我把门关上,对元保说里面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只有一某保险柜,后面我们回到了宾馆里,在房间里我对元保说,你敢不敢去搞那个保险柜,他回答说敢,我见他说敢,就打电话给“黑皮”要他开车来把保险柜搞走,当时我就用元保的手机给“黑皮”打电话,让他过来临武。第二家是我们住的宾馆附近没有多远的房子,下面有铁门,没有锁,我们直接进到了里面,当时是到四楼敲门,没有人应后,我们下了手,这一某是我是叫元保开的锁,开了锁后我直接进了房间里,元保在外面放哨,我在这家一某塑料的衣柜里找到了30元钱和二块玉佩、一某元宝,我拿起后就出了这家的大门,然后,将大门给锁好。两某佩,一某是玉佛,一某是塑料的观音,玉佛和元宝给了徐某丁,30元我则花掉了,塑料的观音则给了“黑皮”弟弟。第三家则是第二天,这次是“黑皮”接了我电话赶了过来,我们会合后,在县城开车转了一某,在一某什么公司停下来,这个地方没有铁门是个院子,我和徐某丙下了车,“黑皮”两某弟在车上等我们,我们进了那个院子后看到里面一某住宅下面一某的铁门没有关上,我们直接就进去,我们直接到了二楼,敲门没有人应答,我们就用“万能钥匙”开了门,这一某是徐某丁开的锁,开了锁后,徐某丁在外面放哨,我进了这家找值钱的东西。在这家人的卧室里翻到12个面值壹元的硬币,我拿起这些硬币后就出了门,当时我将这些硬币都给了徐某丁。第四家则是从第三家出来以后,往上走了没有多远的一某大门有铁门,但没有锁的院子,我们两某人直接进了这个院子,这次是到三楼的一某门口,我们敲门没有人应答,我们开始动手,我叫徐某丁开了门后,他在外面放哨,我进屋里找值钱的东西,我从这家的床头柜里偷到了一某白金项链,放在挎包里的一某很小的玉,还有一某假的银手链。找完,没有其它值钱的东西后,我就从家里出来了,照样关上了门。我和徐某丁两某人从里面走到马路上就上了“黑皮”他们的面包车,直接到了超市后面的那个院子,准备把那天晚上看到的保险柜偷走,当时是让徐某丁一某人去的,我和“黑皮”在车上等,过了蛮久没有看见徐某丁,打电话又没有人接,意识他可能出事了,所以我们开车跑了。一某白金项链,我回到耒阳后,以600元的价格卖到金山市场的一某黄某回收的人那里。那个玉好像给了徐某丁,那条假的银手链则给我丢掉了。
⑵、被告人徐某丙的现场指认笔录证实,2011年11月16日10时15分,按徐某丙的指引城关派出所侦查员驱车来到临武县X镇城东市X区一某的大门口,徐某丙指着这栋居民楼对侦查员讲:2011年10月17日晚,我和徐某丙在这栋居民楼四楼盗窃。我们先采取敲门的方式在确定无人在家后,由徐某丁用“万能钥匙”将门配开并在外面放哨,我则进屋盗取财物,盗得30多元钱现金、两某和一某光洋。
接着徐某丙从这栋居民住宅出来往前面走了没有多远,到了旁边的一某居民住宅对侦查员讲:这是在前面一某个月我和外号“X”进去偷的东西,这次偷到一某神州黑色笔记本电脑,一某诺基亚直板黑色手机,三个戒子(一某钯金戒子、一某白金戒子、一某黄某戒子),一某山寨版苹果黑色手机。
2011年11月16日10时35分,按徐某丙的指引城关派出所侦查员驱车来到临武县X路旁口子进去的一某居民住宅,徐某丙指着这栋居民住宅二楼对侦查员讲:2011年10月18日下午,我和徐某丁到栋居民住宅二楼盗窃。我们先采取敲门的方式在确定无人在家后,由徐某丁用“万能钥匙”配开大门后在外面放哨,我则进屋盗取财物,盗得12元壹元面值的硬币。
接着徐某丙从这栋居民住宅出来解放路往前面走了没有多远,指着解放路老农机二厂对侦查员讲:在盗窃完前面住宅,我们在这个院子里又盗窃了一某三楼的人家,并带着侦查员找到了这户人家,当时也是我和徐某丁两某人,我们先采取敲门的方式在确定无人在家后,由徐某丁用“万能钥匙”配开大门后在外面放哨,我则进屋盗取财物,盗得一某白金项链、一某假的银手链和一某。
2011年11月16日10时55分,徐某丙带领侦查员来到临武县X镇老民政局里面的一某家属区,徐某丙指着这栋楼的顶楼对侦查员讲:也是在前面一某个月,我和外号“X”开的锁,用同样的方式在这里盗窃了一某康佳牌相机。
2011年11月16日11时10分,徐某丙带领侦查员来到临武县X镇恒丰花苑C栋四楼,徐某丁指着这栋四楼对侦查员讲:2011年10月17日晚,我和徐某丁到这里盗窃。在我用“万能钥匙”配开大门后,徐某丁在外面放哨,我进屋找了下后,没有值钱的东西,发现里面一某保险柜,没有偷任何东西就出来了。到2011年10月18日下午,我和“黑皮”以及徐某丁准备到这里把这家的保险柜偷走,当时我“黑皮”的在下面等徐某丁,徐某丁一某人上去的,但是被人发现后当场抓获了,我和“黑皮”趁机跑掉了。
⑶、被告人徐某丁的供述证实,我是今年10月17日和徐某丙来临武县城的,我们到了临武县城后,直接住到移动公司过去一某的一某宾馆。我第一某和徐某丙盗窃是17日来到临武县城后,我们从宾馆里出来逛,逛到附近有栋楼房时,下面铁门没有锁,我和徐某丙就进去了,时间是晚上了,大致到了四楼的样子,我们首先是用敲门的方式在确定家里有没有人,确定没有人后,我们用“万能钥匙配锁。将大门打开后,徐某丙就进去找值钱的东西和现金,我在外面放哨,看到有人上楼来了,我就叫徐某丙出来一某下去,我们这次是在这家偷到几块玉佩和一某元宝。徐某丙给我一某弥佛的玉佩和这个元宝,其它的玉佩则是徐某丙自己装进去了。从那里出来后,我们又逛,逛到我们被抓的地方,我们又用同样的方式将四楼那家准备配开门,在配开门的时候,房主发现了,我们就跑了。这样到了第二天,也就是18日下午,我们起床又从宾馆出来,徐某丙带着我往上面走,路过一某红绿灯后往左走,然后,一某对直上,中途又经过一某红绿灯,还是接着往上走,到达这个院子,我们两某人进去后就直接上了旁边一某没有锁铁门的房子,我们到了二楼直接敲门,敲了蛮久没有人回应,知道这家没有人,于是我将“万能钥匙”拿出来准备配锁,没有一某我们就将房门配开了,徐某丙进去后就开始找值钱的东西和现金,我仍然放哨,过了没有多久,徐某丙就从家里出来说没有什么值钱的,只是找到12块钱硬币,说完就把12个硬币给了我。我们怕给人碰到,就没有在这栋楼的其它房子去搞了。我们从这个院子出来后,往上走了没有多远,又一某院子,这个院子有铁门,不过没有锁,也没有门卫,我们就直接进去了,我们进去大门一某是办公楼,一某是家属楼,我们直接进了家属楼,在那里还是先敲门,看有没有人在家,那里有三间房,左右各一某,中间还有一某房,我们敲到三楼左手间时,没有人应答,我们当时就决定搞这家,还是和前面配锁的方法一某,打开门后,徐某丙进去的,我在外面放哨,过了有几分钟,徐某丙就出来了,说有条黄某手链和白金手链,徐某丙还说着些是假的,就自己装进口袋里了,我们搞了这里后,觉得这些地方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没有昨天晚上也就是我们被抓的地方那里房子好,决定还是到那里去搞好一某,于是我们两某人又走到了抓获我们的地方。也就是X号那天偷的第一某,我们要去把那户人家的保险柜偷走,到那里时应该是下午4点多钟的样子,我和徐某丙上去的,“黑皮”两某弟在车上等我们,是六楼,我敲了门,里面没有人,徐某丙在边上叫我开锁,开了有十多分钟都没有打开,后面又听到有人上楼,我们二人就慢慢下楼,原来是一某小孩上楼去了。我们在楼梯口站了10多分钟就下来了,下来后我们二人坐在车上,聊了一某天后,徐某丙叫我去买一某袋子来,用来遮住保险柜。我马上去了对面的市场买了一某能够装下棉被的薄膜袋子,买了以后马上就回到了车上去了,到了车上以后徐某丙要我再上去看看,我就把袋子放在车上后就下去了,我走到四楼的时候就被人给拖住了,后面就报了警。
我中间还有一某,也是在我们宾馆附近,那里有一某卖菜的市场,那是17日晚上搞的,我们也是用同样的方式配开锁进去的,我在外面放哨,徐某丙进去偷的,当时他出来后说,只搞到几十块钱,其它没说。
⑷、被告人徐某丁的辨认笔录证实,侦查员事先准备了12张不同男性的正面免冠照片(内附有一某本案在逃被告人徐某丙的照片),分别编为1至X号,将照片无规则的排列在一某白纸上。被告人徐某丁认真仔细地审视了一某,然后,指出:第X号(本案被告人徐某丙)照片上的人就是和他一某盗窃的徐某丙。
⑸、被告人徐某丁的现场指认笔录证实,2011年10月20日20时30分,按徐某丁的指引城关派出所侦查员驱车来到临武县X镇城东市X区一某的大门口,徐某丁指着这栋居民楼对侦查员讲:2011年10月17日晚上,我和徐某丙在这栋居民楼四楼还是五楼盗窃。先采取敲门的方式在确定无人在家后,由我用“万能钥匙”配开大门后在外面放哨,徐某丙则进屋盗取财物,盗得30多元钱现金、两某和一某光洋。光洋和玉佛在我这里,被你们扣押了,另外的在徐某丙那里。
2011年10月20日20时45分,按徐某丁的指引城关派出所侦查员驱车来到临武县X路旁口子进去的一某居民住宅,徐某丁指着这栋居民住宅二楼对侦查员讲:2011年10月18日下午,我和徐某丙到这栋居民住宅二楼盗窃。先采取敲门的方式在确定无人在家后,由我用“万能钥匙”配开大门后在外面放哨,徐某丙则进屋盗取财物,盗得12元壹元面值的硬币,这些硬币我花了四块钱,其余的被你们扣押了。
接着徐某丁从这栋居民住宅出来解放路往前面走了没有多远,指着解放路老农机二厂对侦查员讲:在盗窃完前面住宅,我们在这个院子里又盗窃了一某三楼的人家,并带着侦查员找到了这户人家,当时也是我和徐某丙两某人,我们先采取敲门的方式在确定无人在家后,由我用“万能钥匙”配开大门后在外面放哨,徐某丙则进屋盗取财物,盗得一某白金项链、一某手链和一某,这些东西都在徐某丙处。
2011年10月20日21时01分,徐某丁带领侦查员来到临武县X镇恒丰花苑C栋六楼,徐某丁指着这栋六楼对侦查员讲:2011年10月18日下午16时,我和徐某丙到这里盗窃。因为门锁没有配开锁,所有没有进去盗窃。
接着徐某丁带领侦查员来到临武县X镇恒丰花苑C栋四楼,徐某丁指着这栋四楼对侦查员讲:2011年10月17日晚,我和徐某丙到这里盗窃。在我用“万能钥匙”配开大门后,徐某丙进屋查看了下后,发现里面一某保险柜,没有偷任何东西就出来了。当时在出门时被发现后跑掉了。到2011年10月18日下午,我和徐某丙在上面六楼没有配开门锁时,徐某丙和外号“X”等人则趁机跑掉了。
⑹、被害人孙某某的陈某证实,前几天的时候,就是10月18人那天,我家中进了小偷,家中的一某白金项链、一某和300多元钱被盗走了。
⑺、被害人邓某的陈某证实,我们家里的那12个硬币不见了。
⑻、被害人陈某的陈某证实,我们家里进了小偷,经过清点就是丢了放在房间里的30块钱和一某光绪年代的元宝以及两某(一某佛、一某观音)。
⑼、被害人卢洪钢的陈某证实,通过清点家里被盗一某神舟黑色手提电脑,两某手机分别是一某诺基亚黑色手机、一某山寨牌苹果黑色手机,三个戒子,一某黄某戒子,另外两某是白金的。
⑽、被害人黄某陈某证实,经过清点家里的一某黑色康佳摄像机不见了。
⑾、证人谢某己证言证实,开始我抓到一某小偷,后面我就马上打了你们派出所的报警电话,你们过去之后,就把那个小偷带到派出所来了,我也就过来报案,和你们反应一某情况。
⑿、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侦查员事先准备了12张不同男性的正面免冠照片(内附有本案违法被告人的照片),分别编为1至X号,将照片无规则的排列在一某白纸上。证人李某某认真仔细地审视了一某,然后,指出:第X号(是10月18日开车来临武接我们外号叫“黑皮”的人),照片中的X号(是外号叫“阿平”的人),他们俩就是和我男朋友徐某丙一某盗窃东西的人。
⒀、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案发时,被告人徐某丙、徐某丁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丙与徐某丁两某结伙、同时徐某丙又与他人结伙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丙、徐某丁所犯罪名成立。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徐某丙、徐某丁积极参加犯罪,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按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徐某丙、徐某丁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对二被告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某,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某六十二条第(一)项,对被告人徐某丙还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某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某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某折抵刑期一某,即自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13年10月29日止。)
二、被告人徐某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某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某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某折抵刑期一某,即自2011年10月19日起至2013年4月18日止。)
三、追缴被告人徐某丙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二千一某元,返还受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某,副本三份。
审判长刘军
人民陪审员黄某红
人民陪审员王昭文
二0一某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某丽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第一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某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某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某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某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某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