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光辉,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褚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本院于2012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素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02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儿郭某某,于X年X月X日生育儿子郭某某。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两个子女由其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婚前财产各人归各个,婚后财产平均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同意离婚,并辩称要求女儿郭某某由其抚养,儿子郭某某同意由原告抚养,双方互不向对方负担抚养费;被告婚前的被子归被告所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郭某提出离婚,被告褚某同意离婚。
二、婚生子郭某某由原告郭某抚养,婚生女郭某某由被告褚某抚养,双方均不要求对方负担子女抚养费。
三、被告褚某分得家庭共同财产分割款25000元,原告郭某自愿于2012年3月30日(即本协议签订之日)将该分割款25000元给付被告褚某。
四、原告郭某同意被告褚某婚前财产六条被子归褚某所有,由褚某拉走。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素年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邓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