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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与被告党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柞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XX,男,汉族,柞水县人,农民。

被告党XX(又名党X),男,汉族,柞水县人,农民。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2010年3月3日,原告陈XX应被告党XX要求,到西安市X村为被告党XX从事粉刷劳务,经2010年4月30日双方结算,被告党XX在支付原告陈XX部分劳务费后,仍下欠2600元,被告党XX当日给原告陈XX出具欠条一张,承诺于2010年年底前付清。逾期后,原告陈XX向被告党XX多次催收未果,于2012年1月12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由被告党XX立即清偿劳务费2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党XX于2012年9月1日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陈XX劳务费26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新民

审判员舒挺

审判员韩卫东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刘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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