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男,汉族,柞水县人,农民。
被告党XX(又名党X),男,汉族,柞水县人,农民。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2010年3月3日,原告陈XX应被告党XX要求,到西安市X村为被告党XX从事粉刷劳务,经2010年4月30日双方结算,被告党XX在支付原告陈XX部分劳务费后,仍下欠2600元,被告党XX当日给原告陈XX出具欠条一张,承诺于2010年年底前付清。逾期后,原告陈XX向被告党XX多次催收未果,于2012年1月12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由被告党XX立即清偿劳务费2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党XX于2012年9月1日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陈XX劳务费26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新民
审判员舒挺
审判员韩卫东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刘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