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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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刑初字第20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临武县X组人,住城关镇盐业公司院内。

委托代理人王茉莉,湖南省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邝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下岗职工,住(略)。

自诉人廖某某以被告人邝某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审查查明:2011年8月10日下午3时许,因经济纠纷自诉人廖某某在临武县人民法院门口被被告人邝某打成轻伤,并构成九级伤残。

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被告人邝某表示认罪伏法,并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自诉人廖某某对对方的行为表示谅解,自愿撤回对被告人邝某的刑事指控。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诉人廖某某对被告人邝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撤回刑事自诉。

二、被告人邝某赔偿自诉人廖某某医疗费、护某、误工费、营养补助费、鉴定费、伤残补偿等一切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7000元(已给付一万元,余款已当庭给付)。

三、自诉人廖某某自愿放弃其他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夏宣

人民陪审员唐某跃

人民陪审员林国华

二○一二年元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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