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杨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本院在执行马某与杨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及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杨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逾期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杨某常年在外打工,去向不明,无车、无城镇住房、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返还物品并要求该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秦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2011)秦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季靖生
代理审判员李中秋
代理审判员贾继萍
二0一二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刘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