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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武装部与赖某某保管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1-01-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三亚民终字第8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1)三亚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市人民武装部,住所地三亚市X路。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武,三亚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在三亚市公安局工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某某,男,28岁,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谢勇杰,海南九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三亚市人民武装部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重新作出公正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4月21日被上诉人赖某某把一部本田(略)摩托车(车牌号琼(略),发动机号(略))交给上诉人三亚市人民武装停车场保管,每月收30元保管费,被上诉人交了3次保管费,9月3日被上诉人凭卡去取车时,发现该车已丢失,随即向停车场负责人报告丢车情况,被上诉人于1999年10月18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上诉人赔偿摩托车损失费(略)元。该院于2000年10月11日作出(200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上诉人赔偿(略)元给被上诉人,三亚市人民武装部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三亚市人民武装部于领取本调解书时,一次性付给被上诉人赖某某6000元。

二、一审诉讼费690元、评估费350元,由被上诉人赖某某负担,二审诉讼费690元由上诉人三亚市人民武装部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强

代理审判员孙惠文

代理审判员陈太洪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梁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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