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
被执行人徐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申请人杨xx依据本院(2012)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xx自动交付,申请人杨xx已于2012年5月15日领取25000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烈
人民陪审员:曾小明
人民陪审员:王汉成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郭琦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