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州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某,男,基本情况不详,住(略),现下落不明。
上诉人向某丙因与被上诉人向某丁、谭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古丈县人民法院(2010)古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某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古丈县人民法院(2010)古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古丈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5800元,退回上诉人向某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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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杨光福
审判员彭俊
代理审判员龙少松
二O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王慧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