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潘某非法拘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2月16日被抓获归案,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三看守所。

南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邕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德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17日晚21时,被告人潘某以帮人追债为由,伙同他人从良庆镇租乘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到南宁市X区邕宁中医院门诊大楼附近等候,当被害人卢某路过时,被告人潘某等人将被害人卢某挟持上车,拉到南宁市X村一果园小屋中,非法限制卢某人身自由,逼迫被害人打电话给家人筹集赎金。当被害人逃跑时,被告人潘某将被害人殴打致轻伤。次日晚上,被告人潘某等人才将被害人释放,非法拘禁被害人时间长达24小时。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被告人潘某经过的书面说明,被告人潘某个人户籍信息证明,被害人卢某门诊病历、疾病证明、伤情鉴定结论书,被害人卢某陈述,证人张某、周某、卢某、梁xx等人证言;被害人卢某、证人周某辨认被告人潘某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潘某供认笔录、指认作案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在案发后,被告人潘某赔付了被害人卢某3000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了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潘某赔偿被害人40000元。以上事实有被告人潘某交款凭据,被害人卢某收款收条,调解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以追债为由,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犯非法拘禁罪成立,依法应当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潘某实施犯罪过程中,具有、捆某、侮辱、殴打被害人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坦白交代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确保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6日起至2013年6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青彦达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赵高超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