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宋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宋某,男。

被告谭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以与被告谭某同意庭外调解为由,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宋某负担。

审判员周树国

二0一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李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