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薛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乙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9日以愿意重新考虑夫妻感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新连
书记员赵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