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永兴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廖某,男,1977年9月22出生,汉族,湖南永兴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3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志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请法院判决原告王某与被告廖某离婚;婚生小孩由被告廖某抚养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0月23日经永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廖某东,之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从2009年10月开始,双方因感情不和一直分居至今。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共同债务有欠永兴县鲤鱼塘信用社贷款49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廖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廖某东(2006年9月29出生)由被告廖某抚养并承担抚养费至小孩成年;
三、共同债务:欠永兴县鲤鱼塘信用社贷款49000元由被告廖某负责偿还;
四、其他双方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志坚
二○一二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涂志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