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庄某某。
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孙露。
上诉人朱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甲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2009)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对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2008)铜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49.7万元进行分配:由朱某某享有16.7万元债权,四被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庄某某享有33万元债权。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本案的纠纷一次性了结。
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案一审判决不再生效。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四被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庄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为3800元,由上诉人朱某某承担。
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孙庆
代理审判员王峰
代理审判员陈颖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