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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等与钱某己等承包经营权纠纷申请再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系一审原告钱某洪之妻)。

委托代理人钱某丙,又名钱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团结报社退休干部,住(略)(系一审原告钱某洪同胞兄长)。

申请再审人钱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系一审原告钱某洪长子)。

委托代理人钱某丽,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钱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一审原告钱某洪次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钱某己,又名钱X,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被申请人钱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再审人周某、钱某丁、钱某戊因与钱某己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凤凰县人民法院(2009)凤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凤凰县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李立新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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