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系一审原告钱某洪之妻)。
委托代理人钱某丙,又名钱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团结报社退休干部,住(略)(系一审原告钱某洪同胞兄长)。
申请再审人钱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系一审原告钱某洪长子)。
委托代理人钱某丽,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钱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一审原告钱某洪次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钱某己,又名钱X,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被申请人钱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再审人周某、钱某丁、钱某戊因与钱某己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凤凰县人民法院(2009)凤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凤凰县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李立新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湘